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規定,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應當先依照遺囑繼承。沒有遺囑時應當按照1127條的規定按照順序繼承,其中第一順序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其中“子女”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。并且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48條規定:“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“。同時其第1130條規定:“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”。
我們在不侵害別人利益的同時,要積極保護自己的利益,我們與父母的關系并不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失,我們仍然是父母的孩子,我們仍然可以享有自己的權利。